建筑结构丨2017大事记!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印发!招投标大变革!招标代理资格取消!还有什么你不知道?!

2017年12月18日 16:16

2017年已经接近尾声了。


  过去的一年,是建筑行业持续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各种重大行业政策、事故安全接踵而来,令我们措手不及。“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过去的事情不仅主宰着过去,也影响着未来。总结2017年发生的事情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预知2018年的动态,为此小编整理了2017年发生在建筑业的重大事项,这些事情发生在2017,但是也必将对2018年产生重大影响。现在让我们一起乘坐时光机,去看看这一年到底发生了哪些事情。


 一、《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以下简称“2017版”)印发


  此次修订的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1、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2、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3、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二、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


  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三、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例如:


  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四、人社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认可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社部2017年9月15日最新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接下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 实行清单式管理: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4、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五、为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将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各地方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可以分开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将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2018年,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六、“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单位资质管理,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简化审批流程


  国务院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企业环评相关的申请、审核、报表等等费用全都免了!


  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七、推进四库一平台建设,业绩补录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


  6月21日住建部发文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业绩补录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7月1日起预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九、工资保证金实现全覆盖


  2017年7月,人社部再次发文,要求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从现在起,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十、“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


  2017年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早前2013年的时候,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十一、未按专项方案施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7年5月17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通知表示:


  要严肃查处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行为,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十二、年底实现社保数据全国共享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下发《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通知明确在2017年7月底前,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正式开通上线,实现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用/招投标/社保等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


  若全国社保联网,将导致很多挂证人员不再能够挂证,同时一证多项目挂的情况也将越来越难,挂证或将成为历史。


  此外,企业/个人的信用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处失信,处处限制”将不再是一句空话,由多部委(门)构建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会发挥巨大的威力!


 十三、严重失信将会被取消资质


  2017年4月24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该通知显示:


  1.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2.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


  3. 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四、中标公告必须公示中标方的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2017年7月2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十五、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2017年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该通知如下:


  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2.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十六、一句话说重点


1、87号文连击全方位、无死角规范PPP项目;

2、自5月1日起建筑业取消“属地纳税”;

3、2018年1月1日起未实名认证不得参与招投标的项目经理认定;

4、国务院将对失信企业取消资质及吊销个人执业资格;

5、2017年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启动;

6、2017推进装配式建筑并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7、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施行;

8、2017年先参保再开工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9、《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新标准于3月1日执行。